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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2023-09-01 15:22:53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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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单位集资建房概念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
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
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
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房屋,更不是商品房。
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的权利分析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单位将所建房屋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与法律是相悖的。
当前的状况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存在。
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
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
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集资建房合法吗

法律主观:

不一定。如果报建手续齐全,那就是合法建筑。如果报建手续不齐全,那就是不合法建筑。但是 集资房 通常叫做 小产权房 ,实际上是没有权力分割产权的房子,是不允许交易的,销售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 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集资建房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集资建房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

集资建房政策有: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kk律师网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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