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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典)

2024-05-19 17:49:14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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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双倍返还定金条件如下: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定金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得以实施;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未能实现,不是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必然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方可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

3、存在违约行为,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出现。这里指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出现这样的违约行为,才能双倍返还定金;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要想实现定金罚则,那么合同的目的必然要落空,这是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双倍的定金赔偿,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综上所述,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kk律师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典)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典

定金通常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二、预付款的概念和性质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款或劳务报酬。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并不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提前支付给对方。

三、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预付款则属于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定金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预付款则主要用于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支持。

3.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而预付款则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提前支付价款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

4.法律后果不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只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即可。

综上所述:

定金和预付款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预付款则属于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支持。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使用定金或预付款,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典)

定金罚则民法典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定金罚则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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