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 09:33:53 | kk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
【
法律依据
】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因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而生效,同时,也会因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或因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没有生效。虽然该法律文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但因缺少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通常会写到,如果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罚息部分。如果该法律文书没有经过二审程序而生效,则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是执行的内容,应按照该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内容,债务人应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方面讲,案例中的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的前提是没有经过二审程序的一审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的法律文书已经经过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了原判决,那么既然维持了原判决,那执行的依据只能是原来的一审判决,虽然该判决书中有如果不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给付的利息的内容,但该判决书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其指定期间也应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有所改变,因为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则从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第16日内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在当事人上诉了,又被维持原判,被裁定驳回上诉,那么,生效的时间应当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假定当事人不上诉而推测生效的时间计算。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亦应从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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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1、销售者欺骗消费者消费的,需要加倍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主张的“三倍赔偿”: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kk律师网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2、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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