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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2024-06-30 11:31:41 | kk律师网

今天KK律师网小编整理了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管合同只有一条实质性的变化,其内容是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社会成员要关注民法典的变化,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与现原内容相比,条文实质性有变化的只是本章第一条的内容,也就是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增加了一款,其他条款个别有字词的细微调整,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因此,在《民法典》仓储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规定:“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和建筑工程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如出一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限定是动产。

本条第二款内容,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指引,避免因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司法判决中的不一致。

过去,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使用超市提供的自助保管柜行为属于“借用行为”,没有发生保管合同要求的保管物交付转移的过程,所以认定不属于保管合同。有的案件中,法院以车辆非随身物品且过于不合理加重宾馆方面的责任为由,认为宾馆对消费者停放在宾馆停车场里的汽车没有保管义务。也有法院以消费者与宾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以车辆停放是宾馆保安指引指定位置为由,判决宾馆对消费者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这些判决各有不同的角度,很难说哪个一定更为合理些,但是在对此类争议的理解上存在着多样化和不统一,这是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加以改善的。此次《民法典》在本条中新增的这款内容,将使这类问题的法律理解向着明确和统一的方向。

但是,根据这个条款的内容,也不能说只要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存放的物品和车辆等,就必然视为保管合同关系。在这个条款中,有一个“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规定,这个表述仅仅从文义上来理解,是特指这样一种情形,即购物、就餐、住宿等服务机构必须是对某类物品的存放有指定保管场所的某种表示,这还是需要具体场景具体分析,以经验判断。

另外,本条第二款最后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表述,意味着约定优先以及交易习惯优先。这里在实务中可能涉及2个具体的问题:

可能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这需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处理,否则不能达到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以该约定为依据的效果。

是否构成交易习惯,是一个需要举证证明的事情,因此要意识地系统为这个事项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民法典的诞生是我国法律建设过程中的巨大进步,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渐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所以社会成员要尊重民法典,用实际行动维护民法典的权威,践行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社会活动,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渗透于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

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什么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在民法典中什么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下:

在民法典中,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是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为目标。

资料拓展:

一、人民至上的原则

人民至上是贯彻于民法典始终的立法精神。民法典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确保人民享有平等、自由、安全、尊严的权利。无论在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是立法考虑的核心因素。kk律师网

二、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平正义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精神之一。民法典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并致力于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立法基于公正原则,追求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倡导平等、公正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在各种交往关系中的公平待遇。

三、法治建设的推动

民法典立法精神的核心也体现了对法治建设的追求。民法典通过确立规范、明确权责、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方面的功能,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旨在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约束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意愿和自由的尊重

民法典立法精神中也强调对个人意愿和自由的尊重。民法典注重保护个人自主权利,尊重个人自由意愿的表达和选择,鼓励个人通过自愿合同的方式参与社会交往并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使其能够根据自身意愿和需求进行合理的行为选择。

五、法律的适用和稳定性

在民法典中,立法精神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和稳定性上。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致力于构建一套完善、科学、稳定的法律体系。法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为社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持久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以人民至上、公平正义、法治建设、个人意愿和自由的尊重以及法律的适用和稳定性为主要内容。这些立法精神的体现确保了民法典在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民法典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新民法典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新民法典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民法典的诞生,是法律建设的巨大进步,更加趋于合理合法的境界,是法律建设过程中的巨大一步,社会成员应该尊重民法典,践行民法典,共同维护民法典的权威,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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