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7:42:04 | kk律师网
回答:关于2021年《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婚姻,需要分情况来讨论,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民法典都是承认的,将他们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来对待,而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即就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不承认男女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他们在法律上只属于同居关系。
但是如果是1992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也不要慌乱,现在应该做的事情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拿着证件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只要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从这天开始,你们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督促人们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因为结婚登记不仅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而且它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们每个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是我们的义务,因此,如果是事实婚姻的应该及时补办登记,这样子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在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____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_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kk律师网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法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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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具体如下:
1、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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